1、证实原、被告方起诉法律主体的凭证资料;
2、侵害人何年何月进行了什么侵犯,导致被害者什么损伤的证明文件。如直接证据、电子物证、相片、证词、视听资料及其被告方认同或彼此实现的合同书、信函、电文、电传等资料;
3、人身受侵犯的,出示能证实伤情的医疗单位诊断证明书、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伤残鉴定书、治疗费、住院费用票据。请求赔偿差旅费的,应出示票据;请求赔偿误工费的,应出示被害者所在单位的法律主体证实、被害者工资收入证明等;请求赔偿陪护费的,应出示需专人护理的凭证;
4、财产遭受侵犯的,出示财产损伤现状的明细和相应证明文件。如电子物证、相片、证词、损伤财产原价值、损伤程度鉴定、修理费用等凭证资料;
5、因产品品质导致财产、人身损害后果的证明文件;
6、与诉讼请求或被告方的认为相应的其他凭证资料。
被告方应按对方被告方的人数加一,向法院提交凭证资料复印件份数。例如,原告提交凭证资料,案件有一个被告方,应向法院提交凭证资料复印件一式两份;有两个被告方,则提交凭证资料复印件一式三份,依次类推。对凭证资料原件,被告方应按法院通知或在出庭起诉时提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