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购房:法律视角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归属》
在当今社会,一些夫妻为了规避房产限购政策或获取更多的贷款额度,选择以“假离婚”的方式来实现购房目的。然而,这种做法不仅违背了婚姻的初衷和伦理道德,而且在法律层面上也存在诸多风险。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出发,探讨假离婚购房后,所购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问题。
我们必须明确的是,“假离婚”这一概念本身在法律上并不存在。我国《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如双方均未撤回离婚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应当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因此,无论是“真离婚”还是“假离婚”,只要办理了合法的离婚手续,便会产生法律效力。一旦离婚生效,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双方的法律地位也随之改变。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所有。但需要注意的是,这里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实际存在的期间。对于通过“假离婚”方式购房的夫妻而言,即使双方有“复婚”的约定,但从法律上看,只要办理了离婚手续,房产购置行为便发生在“婚姻关系解除”之后,而非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该房产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若在“假离婚”购房过程中,一方隐瞒了其个人财产或债务情况,另一方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93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前提是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房产的购置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无法提供相关证据,则只能按照个人财产进行处理。
尽管“假离婚”购房看似可以规避政策限制,但在法律层面却面临着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一旦产生争议,不仅可能导致财产损失,还可能影响个人信用记录。因此,在面对购房需求时,夫妻双方应选择合法合规的方式,避免因小失大,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同时,我们呼吁社会各界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共同营造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